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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06-11-21 00:55:00 来源:研究生院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少数课程,经院(系)、室推荐,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同意,也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相应学科点组织审阅,教师需通过院(系)、室组织的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2.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详细备课笔记,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意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3.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和授课学时。因故要求停课或更改学时,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开课单位同意报培养办批准后方能作出安排。
  4.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要填写“研究生课程安排变动、调课申请表”,一周以内的,要经院(系)、室主任批准,报培养办备案;一周以上的,要报培养办批准。开课单位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将视具体情况处理。
  5.各院(系)、室若需外聘教师或返聘我校退休教师讲授研究生基础课程的,需填写“研究生课程拟外聘、返聘教员推荐表”,于报课程教学计划的同时,提交培养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6.各院(系)、室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培养办将适时组织对各门课程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有漏课、上课迟到或早退等行为者,按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课程管理
  1.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有课程编号的)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开课单位必须按时开课。各学科的基础课每年均需开课,对少量因故不能开课或需要更改开课时间的专业课程,开课单位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培养办同意后方可缓开或停开。
  2.各院(系)、室在每学期结束前规定时间内,须将下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上报培养办,以便于编制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计划经学科点、院(系)、室及培养办批准后方能施行,一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
  3.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安排课程教学计划,依据培养方案开出必要的课程,以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顺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阶段。
  4.各院(系)、室、学科点若需增开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附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经学科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安排开课。
  5.按照课程计划开设的课程,若选课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则可以正常开课。若选课人数在3人以下,一般将推后开课。连续三年内若某门课累计选课人数在3人以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将予删除。
  6.各学科课程一般应以课堂教学为主,教学方式可以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方式。
三、研究生修课
  1.我校研究生(包括代培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决定修读的课程,在修读课程前,必须办理正式的选课手续。研究生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并打印选课单。选课单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方为有效。若导师不在校,则须经所在院(系)、室主任签字同意。
  2.研究生完成选课后,需将有效选课单送交所在系教学办公室留存。系教学秘书应在规定的选课截止日后,根据学生网上选课的名单按课程分别汇总打印“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及时交有关任课教师。
  3.研究生选课应慎重,课程一旦选定后,一般不可更改。在某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研究生若需退课,须经导师和院(系)、室主任批准,至培养办办理有关退课手续;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后,研究生即不得以科研任务重、修课难度大、被派出差、课程冲突等理由退课。学期中若确因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需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必须经导师、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院(系)、室主任批准,至培养办办理有关手续。研究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4.对于已选课程,研究生必须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考核。对未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听课、参加考试及记录成绩,研究生院也不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5.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室主任审查,相应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同意,报培养办备案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应按照开课单位的规定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其导师或所在院系承担。
四、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总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听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考查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口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成绩。
  2.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和基础课考试一般应采用课堂笔试(闭卷或开卷)。专业课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写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自主确定。
  3.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对某些专业课程也可记“通过”或“不通过”。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通过”或及格以上均为合格。(研究生英语、政治等公共必修课成绩通过,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须达75分以上,基础、专业课每门课成绩均达60分以上方可申请学位)
  4.研究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再次选修该门课程(重修),并进行考核(重考)。重考合格的成绩可以覆盖原不合格成绩。审核是否达到毕业和申请学位的条件以最终成绩为准。对于课程考核成绩达到申请学位的要求的研究生,不允许其重修重考已考核合格的课程。
  5.研究生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有关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需缓考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公共必修课由培养办批准,其它课程由院(系)、室主任批准,报培养办备案后方能缓考。缓考的考试时间一般与课程下次开设时的考试时间相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6.研究生学位英语课实行过关考试(每个学生最多有三次参加考试的机会),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何时参加考试。参加英语过关考试必须先进行网上报名,未报名者不得参加考试。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视为主动放弃一次考试机会。
  7.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其他课程考试由各院(系)、室组织。各院(系)、室应将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至少提前一周报培养办备案。有关考试命题、监考安排、考场纪律等按照我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8.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若在入学前已由研究生院批准同意在我校进修课程,随在学研究生同堂听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未超过申请学位的有效期的,入学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研究生院承认其学分和考试成绩。
  9.对于各院(系)、室开设的某些非培养方案内的特殊课程(如暑期开设的课程等),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及相应学分的认定,由相应学科的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学位分委员会认可并报培养办备案后,此类课程的学分方可作为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分。
五、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并按照研究生院或院(系)、室下发的“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登录成绩,不得随意更改名单。考试结束后十五天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登记表连同两份空白试卷和所有学生的答卷(或课程论文等考核资料)送交开课院(系)、室(公共必修课成绩单直接送交培养办)。研究生院或开课院(系)、室在成绩单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发至研究生所在单位。
  2.各院(系)、室应将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及时录入“研究生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该学期本院(系)、室包括所有学生、所有课程的“成绩一览表”,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培养办存档,逾期不交,成绩录入系统将自动关闭。所有书面成绩登记表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有修改必须加盖校正章。
  3.各院(系)、室教学秘书将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后,原始成绩单应长期保存。研究生的答卷一般应保存至其毕业后至少一年。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抽查部分课程的研究生答卷和成绩单。
  4.根据学校关于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被认定为缺考、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通过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对作弊、违纪者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研究生的中、英文成绩单公证及任何成绩证明只能由培养办办理。
  6.在成绩管理工作中若发现任何人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六、本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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